问题 | 刑事拘留的时候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直接管辖的案件侦查工作进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定的紧急事态,针对现行罪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依法对其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施行拘役。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过实践调查与侦查检验等合法手段,来判定是否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 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便可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首先,进行犯罪预备阶段或实施犯罪行为时恰巧被发觉; 其次,受害者或是目睹现场的证人指控其犯罪事实; 再次,在其居住地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犯罪证据; 最后,犯罪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状态下; 此外,还有可能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以及,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嫌疑人; 最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天。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检察机关提交批准逮捕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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