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在几天内有结果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被拘留的特定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针对在此期间内需要提起公诉并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的情况,其申请批准的期限应在法定标准3天以内完成。但若属于特殊性质的案件,如跨市或跨省的流动犯罪活动或累犯、团伙等可疑人员,公安机关则有权申请将这一审批期限扩大到4天乃至30天。同样,作为公诉方的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申请书后7天之内做出决定,是收押还是释放。因此,由于其涉及人身自由权利的问题,刑事拘留的审判过程以及衡量是否能够批准逮捕的决定,往往都应在拘留之后的3至30天之间给出明确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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