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涉嫌刑事犯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等同于被指控的刑事罪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先行拘留,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拥有犯罪证据、存在自杀或者逃逸倾向、具有销毁证据的可能性等等。这就意味着,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在初步调查之后,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继续从事犯罪活动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在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将会对被拘留者展开更为深入的调查与审查工作,以便决定是否有必要对其实施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刑事拘留仅仅是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个环节,而非最终的刑事罪名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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