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后能做法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指出,刑事拘留仅是被视为一种暂时性措施,它本身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被宣告有罪及判处相应刑罚。
换言之,当某公民遭受刑事拘留后,并不会立刻丧失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然而,若刑事拘留最终导致受害者被法院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并且其刑期已满五年以下; 或由于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且此项权利已经履行完毕五年以下,则根据该法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人将不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反之,若刑事拘留并未导致受害者被判刑,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人仍可继续担任法人职务。 然而,若刑事拘留最终导致受害者被判刑,那么根据相关规定,该人将无法再继续担任法人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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