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可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的侦查羁押期原则上不可超出两个月之久。
但对于案情错综复杂且期限届满尚未得以完结的案件,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续行延长一个月的办案期限。
而在特定情形之下,例如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大型犯罪团伙案件、跨区域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行为涉及面广泛、取证工作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则可以将侦查羁押期限再延长两个月。
因此,针对刑事拘留案件的结案时间,可以依据案件的复杂性与具体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予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