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找关系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款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拘禁措施之时,务必出具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件,同时应于拘禁之后二十四个小时内,向其家属发出相关通知,唯有在存在可能妨碍调查事宜之际方可例外。
然而,该法规并未明确提及利用“关系”对刑事拘禁的合法性产生影响。 因此,从当前法律体系的视角来看,刑事拘禁的决定不应该受到“关系”因素的左右。 倘若有人试图借助“关系”来干预刑事拘禁的过程,那么此种行为很可能触犯法律所设定的程序与原则,甚至可能被视为对司法公正的严重干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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