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最迟多久报捕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实施拘留的人员,如需采取逮捕措施,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和审查。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如案情复杂、证据尚不充分等,审批和审查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至拘留后的第五日(即在普通情况下最长可至拘留后的第四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则可延长至拘留后的第五日)。 因此,刑事拘留的最晚报捕期限为拘留后的第四日(在特殊情况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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