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安机关能进行刑事拘留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尽管隶属于公安机关之列的国家安全机关具有独特的职能与职责范围,然而在执行针对刑事案件的职权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般原则及规范。
在此基础上,若国家安全机关遇到满足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一情势之时,便得以对该等重大嫌疑人实施先行拘留措施。 这就意味着,当现行犯罪行为或重大嫌疑人出现上述情况时,国家安全机关有权依法行使刑事拘留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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