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期限和程序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存在特定情况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这些情况主要包括:正在筹备实施犯罪活动、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动或者在犯罪实施完毕之后立即被察觉到、被受害者指认出为嫌疑人、在其居住地或工作场所发现与犯罪相关的证据物件、出现试图自杀逃跑或毁损伪造证据以逃避追责的行为、身份无法核实清楚、流窜犯等。
具体操作程序请参照以下内容: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以上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毫不犹豫地采取提前拘留措施; 其次,按照该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在进行拘留之时,公安机关必须亲自向被拘留人员出示标准的拘留证明,并须尽速在拘留实施24小时之内将被拘留者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收押; 此外,还需注意拘留期间的通知流程,原则上公安机关应在拘留24小时后,无论何种原因,均须告知被拘留人的亲友此类消息。 然而,若出于避免妨碍案件侦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恐怖活动犯罪的考虑,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虽然确实难以通知,但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最后,在所有妨碍侦查的情形解除后,公安机关仍需尽快告知被拘留人员的家属当前状况。 总而言之,按照上述各项法规解读,在我国,对于犯罪分子实施刑事拘留的最长时效限制为24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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