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一般几天会放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被拘留人士需进行逮捕,应在其被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复。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但不得超过四天; 而针对流窜作案、多次犯罪以及结伙作案之重大嫌疑人,则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放宽至三十日。 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必须于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文书之日起七日内,就行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便应在接到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同时将解除拘禁事宜告知人民检察院。 因此,一般情况下,被拘留人员可能会在三日内被提请审查批准,最长也不过是在三十日内得到审核裁决。 至于人民检察院未能获得批准逮捕的结果,被拘留人员将会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获得解除拘禁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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