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机构发现,其所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应予以逮捕,或者是相关裁判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之际,必要视具体的案情,进行撤销或是变更强制性的制约措施。
这就意味着,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了不应予以逮捕的特定条件,或者是相关裁判已经生效之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机构有责任依法撤销或变更强制性措施,其中也包括刑事拘留。
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允许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为了让那些被刑事拘留的人员能够首先获得释放,他们必须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条件,并且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