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有没有时间限制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关于刑事拘留时限方面,具体如下:首先,在寻常状况之下,若公安机关对此类拘留人员,有必要实施逮捕措施,则应于拘留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
其次,在较为特定的状况下,此种申请审核及批准的期限,可以适度地予以延长一日至四个自然日区间之内; 再者,针对流窜犯罪行为、屡次犯案人员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型嫌疑人,其审查与批准期限同样能够适度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之内; 最后,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所呈报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于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 倘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知晓。 此外,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依法应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总而言之,刑事拘留的时限设定,主要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通常情况下拘留后三个自然日内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重大嫌疑分子的审查与批准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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