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批准还是决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在特殊环境及条件下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当遇到下列几种特定情形之时,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先行拘留:正处于预备阶段、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于犯罪事实发生之后立即发现的; 受害者或在场目击证人直接指控其为犯罪嫌疑人的; 在个人身份或住所中发现了相关罪行的犯罪证据; 犯罪之后企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 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 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 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的决定权通常由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形出现时行使,而审批则主要是指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下级公安机关提交的拘留申请后,经严格审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而给予的批准。 因此,刑事拘留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而审批则是在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后,由上级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进行严谨的审查并给予的许可。 综合以上论述,刑事拘留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而审批则是在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后,由上级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进行严谨的审查并给予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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