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进行刑事拘留的具体期间应依此类推遵守如下原则:1.期间按照时分、日夜与月份来计算。
2.期间起始时刻与日子均不计入期间之内。
3.法定期间并不包含在旅途中耗费的时间。
4.若上诉状或其他相关文件在期满之前已成功投递邮寄,则不应视为逾期。
5.若期间的最后一天恰逢节假日,则以节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作为期满日期,然而,对于被拘留者、被告或罪犯而言,其拘留期限应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为节假日而予以延长。
因此,刑事拘留的天数应自拘留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且不包括拘留当日在内。
若拘留期间的最后一日恰逢节假日,则拘留期限应相应地顺延至节假日后的首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