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刑事拘留了在哪里办理执行 |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85条之规定,县级司法机关在实施拘留行动时,务必向被拘禁者出示相应的拘留许可证,且于拘留行为发生之时起,应立即将其送往指定看守所关押,直至24个小时内完成该项工作。 
除非出现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导致通知可能对侦查产生阻碍,否则应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若上述情况得以消除,则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因此,刑事拘留的执行过程应在县级司法机关出示拘留许可证后,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关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其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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