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85条之规定,县级司法机关在实施拘留行动时,务必向被拘禁者出示相应的拘留许可证,且于拘留行为发生之时起,应立即将其送往指定看守所关押,直至24个小时内完成该项工作。
除非出现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导致通知可能对侦查产生阻碍,否则应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若上述情况得以消除,则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因此,刑事拘留的执行过程应在县级司法机关出示拘留许可证后,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关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其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