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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几天可以处理完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出于慎重考虑,决定对已经实施拘留措施的相关人员,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继续羁押的申请,那么,他们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请示文件。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公安机关可将此期限略微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天。
关于那些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羁押请示期限则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之久。
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他们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的刑拘批捕申请之后的七日内,草拟出是否准予逮捕的最终决定。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结束的时间会因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形而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如何,最长都不能超过三十天再加上七天,总计不得超出三十七天这个上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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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9: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