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决定对某人实施刑事拘留之时,必须毫不延迟地将该名被拘留者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并确保其在最长时间内不超过24个小时。
这意味着,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应以被拘留者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为准,而并非是从签发拘留证明书那时开始算起。
因此,假设某位人士被刑事拘留了3个小时,然而在此期间并未被送往看守所,那么这3个小时并不被视为法定的24小时范围之内。
只有当被拘留者成功被送入看守所之后,自看守所接收的那个时刻起,我们才能正式开始计算那为期24小时的法定拘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