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期限是多少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明定之规定,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时限为三日内;
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其拘留期限得以延长,可达至四日。 对于那些流窜各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曾有多次犯罪记录甚至是与多人共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来说,其刑拘期限则可进一步延期到满三十日期限为止。 在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请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该申请的七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倘若需要继续展开侦查工作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则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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