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证由谁签发并执行有何程序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拘留证系由国家执法机关,即公安机关所签发,且需由该机构负责实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拘留事宜须由公安机关依职权实施。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接到拘留令后,有责任持有县级及以上公安局签发的《拘留证》,并在向被拘留人员展示并宣布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之时,要求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署名字或者盖章。 如若被拘留者拒绝印章或是签名,必须作相应的记录说明。 另外,如果在拘留期间未展现拘留证,或是先执行拘留而后再进行补办,均属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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