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传唤有哪些相关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派出所访谈规定详述如下:
对于不需面临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接受询问的具体时间、地点可被安排在该嫌疑人居住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点或是其居所之内进行。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嫌疑人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当在现场遇到犯罪嫌疑人时,只需出示身份证明,便可依法向其进行口头询话,且相关的讯问记录也应在笔录中进行详细记载。 然而请注意,无论是传唤还是拘传,最长的时间都不应超过12个小时。 假如案件情况特殊且涉及到拘留、逮捕等法律程序,那么访谈的时间则不能超过24小时。 未经证实的传闻或谣言,我们不宜以此为依据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不当的拘禁行为。 拜访或拘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对保障当事人的饮食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保持关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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