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已批捕的案件是否还能撤销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可执行。
在侦破捉拿罪犯的过程中,若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并不应承受刑事责任的情况出现,应当立即撤回此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如果嫌疑人已经被擒捕狱中,则必须即刻释放他,同时,向其发出释放证明文件,并将此事告知该案件原本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若决定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有义务上报上级管理者进行审慎的审查批准,接着再撰写一份详尽的撤销案件报告书。 在检察机构处理这类由他们直接受托侦查的刑事案件时,对于那些依法确实不应考虑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者,他们有权决定撤销此案。 对于这项决定撤销的案件,他们需要制定出一份详细具体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对于警方决定撤销的案件,他们须填写一份撤销案件通知书,并向检察机关提交这份文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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