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时间是算对时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按照小时、日及月进行计算,且期间的起始时刻与结束时刻均不予计入期间内。此外,法定的时效期间并不包含在旅途中所耗费的时间。若在上诉状或其他相关文件的有效期截止之前已完成邮寄手续,则该文件将视为未逾期。若期间的最后一天恰逢节假日,则以节假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作为时效期的终止日期;然而,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而言,其时效期应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为节假日而予以延长。在计算刑事拘留时间时,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条款。拘留期间应自拘留行为发生之时起算,即不包括拘留当日的时间。若拘留期间的最后一天恰逢节假日,则拘留期限应相应地顺延至节假日后的首个工作日。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处于被羁押状态,拘留期限仍应至期满之日止,即便期间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亦不得因此而延长拘留期限。总的来说,在计算刑事拘留时间时,我们必须严格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确保拘留期间的计算准确无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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