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怎样算天数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关于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我们须严格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准则:首先,期间的计算方式应以时、日、月来计量;其次,期间的起算点并非从计时开始的那一刻或那一天算起,而是从下一个时刻或那天开始;再者,法定期间并不包含在旅途中消耗的时间;此外,若在上诉状或其他相关文件在截止日期之前已成功投递,则不应视为逾期;最后,若期间的最后一天恰逢节假日,则应将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作为期满日期,但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而言,其拘留期限应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而予以延长。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刑事拘留的天数应自拘留决定作出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直至拘留期限届满。若拘留期限的最后一日恰逢节假日,则拘留期限应相应地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处于被羁押状态,即便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拘留期限仍应计算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予以延长。总的来说,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应严格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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