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72个小时怎么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裁决于某人实施拘禁之时,应当立即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执行剥夺自由之措施,且必须未超过二十四小时之前完成此项任务。概言之,此条款设定的72小时拘捕期限乃自拘捕之人被送达至看守所的那刻起开始计算,倘若拘捕行为发生时已逾越二十四小时之后方才将其送抵看守所,则该拘留期限应自实际送达内容到看守所的时刻开启,并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若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已经向被拘捕者的亲属发出通知,那么拘留期限应自通知亲属的那一刻起算,最晚同样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然而,若遇有无法及时与被拘捕者亲属取得联系或因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罪行而在通知过程中可能会妨害侦察工作等特殊情况,可暂缓通知亲属,待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应立即通知被拘捕者的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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