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否要先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之下,公安机关有权先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性措施——拘留,并不需要预先作出调查和立案决定。这些特定情形主要包括预谋犯罪、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关乎案件判断的确凿犯罪证据、存在自杀或者逃逸倾向、有销毁证据的可能、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以及有流窜作案等重大嫌疑之人。因此,虽然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往往需要经过初步的立案程序,但是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直接行使拘留权,并在随后的时间内依法展开立案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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