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7天怎么办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押者,如判断有必要实施逮捕,应于拘押之后三日内递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若出现特殊情形,则可将此期间进一步延长至四日;若涉及盗窃、团伙性犯罪等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期限亦可适当延长期限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接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应于七日内给出是否准予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押者,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需继续展开调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因此,若某位人士被刑事拘留长达37天,这或许表明公安机关已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批准逮捕申请,然而人民检察院可能尚未做出最终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拘留者将面临逮捕并继续接受侦查;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被拘留者应立即获得释放,公安机关也需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需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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