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需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此外,如认定被拘留者有必要继续收押,公安机关应在拘留期结束前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可在特殊情况下适当延长一至四天。 2、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需在拘留期限结束前三十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批。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逾期未做出决定,公安机关则需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执行情况。 3、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享有委派辩护律师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在接收移送审查起诉资料之日,需在三天之内告知相关人员有权委托辩护律师。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对于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半个月。 4、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即可查阅、摘抄、复制刑事案件起诉材料,有权与在押被告协商会面以及通信。 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在法庭上为被告进行辩护。 人民法院因受理案件而开始工作后,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宣布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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