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传的持续时间有何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规定明确指出,拘役的威慑力度不能超过12个小时。
然而,若案件的性质显见为极其严重且错综复杂,以至于必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更为严厉措施的话,那么,拘役的时间亦不可超过24个小时。 在此种特殊情况下,即使未经正式传唤,侦查人员亦可依法直接执行拘役。 与此同时,对那些负隅顽抗试图逃避拘役的犯罪嫌疑人,侦查官员有权根据特定条件使用防护工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拘役的本质在于,它是侦查机关用以诱使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为接受讯问出庭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在一般状况下,当犯罪嫌疑人无法履行合法传唤他们出庭时,便会采用这种方式。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拘役也必须确保给予犯罪嫌疑人充足的食物和适当的休息时间当成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 再者,我想厘清关于拘役的几个基本特性: 首先,拘役的实施对象仅有未经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 其次,拘役的目的在于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并非强迫他们等待侦查、起诉或审判的结果。 因此,拘役并不具有羁押的效力,一旦经传唤到庭的犯罪嫌疑人既已完成讯问,则必须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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