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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若有公安机构认为拘留中的嫌疑人,可能需要进一步逮捕时,该机构必须在拘留期间(通常是3天)内提交相关申请报告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核准。
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话,这个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稍微延长1至4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犯罪频发以及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30天。
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构提出的逮捕申请之后的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议。
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就应该在收到通知书之后即刻释放嫌疑人,并应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执行情况。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工作的案件,而且考虑到嫌疑人具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资格,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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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12: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