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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有哪些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五个种类:
首先是拘传制度——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对于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强制方式迫使其到达指定地点并接受讯问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其次是取保候审制度——该项举措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要求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此确保其能随时接受传唤,遵守相关规定;
再者就是监视居住制度——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特定居所,同时对他们的行动加以监督和限制,从而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
此外还有拘留措施——这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重要嫌疑人临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最后则为逮捕制度——这项措施需要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随后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执行,其主要目的在于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将其移送至特定场所进行羁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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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9 18:2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