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刑事拘留大多数为30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被拘留者必需接受公安机关关于其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的深入调查以及相应证据的搜集工作。
对于以流窜形式实施犯罪、作案次数众多或集结他人共同作案等重大嫌疑人来说,其拘留期限可适当延长至30天不等。 然需注意的是: 第一,此类拘留往往涉及到一定程度的犯罪风险。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刑事侦查强制手段,若公安机关坚信被拘留者并无犯罪嫌疑时,将及时释放被拘留者。 反之,若公安机关认定被拘留者可能涉嫌犯罪,将会提交法定逮捕审批文书。 第二,当公安机关遭遇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有权先行执行拘留: (1)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乃至正在实施犯罪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方才被发现的; (2)被害人或是目击证人确认真实指控其犯下罪行; (3)在其居住地或是活动处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 (4)犯罪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的; (5)存在销毁证据、伪造证据或串供趋势的; (6)避而不谈自身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尚未得到识别确认的; (7)具备在多个地区流窜作案、作案频次高、长期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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