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方无证据能否实施拘留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警方无权对人员进行拘禁,而只能够依法进行传唤,且相关传唤行为所持续的时间不应超出十二个小时;
若被传唤者涉及到案情重大且复杂的案件,以至于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时,那么传唤的期限则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关于刑事拘留,我们需要明确其需满足以下两个必要条件: 首先,拘留的对象必须为现行罪犯或严重可疑嫌犯。 所谓现行罪犯即指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员; 至于严重可疑嫌犯则是指已有充分证据显示他们存在重大犯罪行为的潜在可能人员。 然后,在某些特定的紧急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拘留。 如要确定这些应急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标准,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条及第一百六十三条对此作了祥尽的说明。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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