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到传唤证是否意味着已立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传唤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书下发与否与其是否等于法院已正式立案这一问题,我国现行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若犯罪嫌疑人并不属于需要持有逮捕令或拘留令强制干预的范畴,则有权被传唤至指定场所或其住宅内、工作单位中接受审讯,但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发出的有效证明文件。 ”如当事人经过合法程序被传唤却拒不出席,执法机关有权根据调查与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依法对其采取遏制措施——拘留或逮捕,以保障办理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样地,若需对犯罪嫌疑人行使拘留或逮捕之权力,亦可在完成相应的拘传手续之后,进一步转变强制措施,从而执行逮捕或拘留任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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