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行拘留后,逮捕日期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的起点应当按照拘留证上标明的日期来确定,这也是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以及作为未来判决中计算刑期折扣依据的标准所在。
尽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偶尔会出现签发拘留证后未能及时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羁押的特殊情况,但实际上并不影响我们依据拘留证上的日期来计算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 作为中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性手段之一,刑事拘留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决策与实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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