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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宿迁律师会见有时间规定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江苏省宿迁市或者我国任何地方,律师与涉嫌违法者或被告进行会面均应严格按照由中央政府制定的统一法律法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辩方律师可以与羁押环境下的潜在罪犯或被告人见面并互通信息。这样的交谈过程是不会受到监听干扰的,然而,侦查机构有权派遣相关工作人员在场监督。这一规定意味着,律师与潜在罪犯或被告人的会面时间并不受特定时间的限制,但是需要遵守羁押场所的具体安排,同时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可能会在场参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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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1: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