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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一般几天逮捕怎么办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倘若公安机关确信被拘留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应于拘留发生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呈请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效期亦可相应地予以延长,由原本的三日延长为四日。针对那些近期内屡次犯案、群策群力共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之后,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且该人员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总而言之,在刑事拘留事件中,公安机关需在拘留发生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请求,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四日;而对于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则需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决定,若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若该人员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机关也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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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16: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