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六日律师可以会见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谈以及通讯交流。在此条规范下,倘若辩护律师持有实效未过期的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那么看守所应立即着手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因此,辩护律师有权利在六天内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但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辩护律师已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并得到看守所妥善安排的基础之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会见的决定和本人律师执业证书。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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