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办卡用谁的名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公民的过程中,必须出具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件,且务必在接到拘留令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将被拘留者移送至监管场所实行羁押措施。
此外,除了因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等因素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影响侦查之外,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尽快将拘留决定告知被拘留人的家人亲属。因此,在刑事拘留这个环节,不仅需要详细记录被拘留者的身份信息,还需使用其真实姓名,以确保后续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及时通知家属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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