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东莞警方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凡拘留者,应立即被移送到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规定的二十四小时时限;
同时,亦需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过各种途径诸如书面形式等方式通知被拘留者的近亲家属。 2.对于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有责任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展开审讯工作。 3.若经查证发现拘留行为不当或存在不应拘留的情况,应立即实施释放措施,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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