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刑事拘留需要报检察院吗 |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安部门对于实施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于采取拘留措施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展开讯问工作。若经综合分析判断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天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决定。 然而,在某些极端特殊情况出现时,可适当将此期限予以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天。针对流串作案、多次作案以及成团伙作案的重侦涉嫌疑对象而言,此次的审查批准时间则可以被延长至三十天。由此可见,国内刑事拘留案件中,向人民检察院报批的程序往往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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