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最低关几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公安机关针对被拘留者若判定其确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时,必须在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供审查批准。
然而,若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案件较为复杂或证据收集尚不足够充分等情况,公安机关便可将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 其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者,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的话,也应在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供审查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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