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拘三十七天后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拘留期限达到第37天之际,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近的家属或由其授权的律师,均有权利向有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书,请求停止执行并解除拘留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拘留的最长时限为30日,若超出该规定,则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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