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部门鉴视居住如何提前撤销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所明确的准则,在实施监视居住的过程中,被监视者在展现出其不应再因犯罪而受到追责的行为表现或经过六个月的监视居住期后,辩护方可宣告监视居住的终止或是相关监管措施的取消。关于是否取消或者撤销这项管理措施,需由案件负责调查的工作人员做出提议,然后由相关部门的高级主管进行严格审查,最后由检察长进行果断决策。在决定取消或者撤销监视居住时,我们需要向监管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这一决定,同时将终止或是取消监视居住的指令文件交至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查看。
法律依据: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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