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拘留法律依据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一——刑事拘留的合法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七条为明确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倘若公安机关认定某位被拘留者具备继续进行侦查等必要性,需于拘留期限结束前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审批材料。 而对于由人民检察院直辖管理的案件中的涉案人员,若公安机关认为其有必要执行逮捕措施,则应在拘留之日起十四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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