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卖毒品罪通过指认能定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孤立地依赖单一的指控往往无法达到确定犯罪的标准。
若要对贩卖毒品罪名进行充分的认定,则需依据多个角度全盘考虑并累积丰富全面的各类证据,从而构建一个严密而完整的证据体系。 在这个过程中,指认确实可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论证方式,但是仅靠这一项证据还远远不够,我们还需要通过其他类型的证据予以补充和佐证,如直接的实物证据(实实在在的毒品)、可信度较高的书面凭证(交易记录及其相关资料)以及有充足证明力的人证口供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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