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毒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吸食毒品后仍然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所涉及到的危险驾驶罪,其法律裁量标准具体如下:
首先,如果在毒驾过程中存在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情况,则将面临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作为附加刑罚; 其次,倘若在吸食毒品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同样将受到拘役与罚金相结合的双重制裁; 此外,如果是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行业的人员,其所驾驶的交通工具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或者违规高速行驶,也将面临拘役的严厉处罚,并且需要缴纳罚金; 最后,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并因此而威胁到了公共安全,也将受到拘役的刑罚以及罚金的附加处罚。对于以上第三和第四种行为,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如对此类违法行为承担了直接责任,则将依法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惩戒。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此种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应的犯罪法规,那么就应当依照处罚更为严厉的那项法规来确定罪名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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