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吸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洗钱罪中所涉及的“上游犯罪”,特指构成非法财产源头的各类已实施犯罪,亦可称之为原生犯罪、前置犯罪或先行犯罪。
这其中涵盖了诸如贩卖毒品、涉黑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以及走私、贪污受贿、金融管理制度违法、金融诈骗等多种类型的犯罪。 这类被称作“上游犯罪”的行为,作为洗钱罪的“客体性犯罪”,与其具有深度关联性:从一个角度来看,“上游犯罪”是洗钱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基础,若无“上游犯罪”所带来的非法收益,洗钱行为便失去了其掩盖、隐藏的对象,从而无法构成洗钱罪; 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洗钱犯罪又会对“上游犯罪”产生反向影响,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旦下游的洗钱犯罪得逞,将会对“上游犯罪”产生支持和激励的推动效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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