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从主观角度分析,我们必须承认,如果涉案人士确实未能意识到其在携带、运输或邮寄过程中所涉及的是珍贵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换言之,他们在主观心态上并不存在故意,那么便无法将其视作涉嫌构成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罪犯。
然而从客观视角来看待这一问题,若涉案人士的走私行为仅针对一般的动物及其制品,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然而,若他们在走私普通动物及其制品时,通过偷逃应纳税款的方式达到相当大的数额,则可能会被判定为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另外,倘若他们试图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抵抗海关人员的检查,按照我国刑法第157条的相关规定,将会面临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与妨害公务罪两个罪名的合并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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