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犯罪是否以主犯数额来决定其是否成立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经济犯罪金额概念的确立。
所谓的犯罪金额,指的即是经济犯罪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权益的实际数额,亦或是为了破坏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行贿等行为)而投入使用的金钱和物品的总价值。 鉴于犯罪金额能够鲜明地体现出经济犯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程度,因此它自然而然地成为了衡量经济罪犯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或者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人员。 若有三名及以上的人员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形成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则被称为犯罪集团。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依照该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进行惩处。 至于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主犯,则应对他们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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