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洗钱罪有数额标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尽管洗钱罪并未设立明确的“数额标准”作为入罪依据,但是其犯罪构成要素中必须包含有“掩盖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以及性质”这一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洗钱罪的成立需满足特定的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 其中,所谓客观要件,即是指明知系来自于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却仍然为之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甚至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掩盖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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